各投标人:
蚌埠市科技馆VR科技展厅设计、制作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BB2020ZFCGZ412),为我单位采购项目,我单位做如下答遗:
一、需求存在倾向性内容,建议进行修改,修改意见如下:
附件3:下方红色框内要求提供相应的著作权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提供哪些著作权材料?表述不清楚,同时,招标文件的
内容要求多媒体资源要含有蚌埠元素。这些内容都需要在项目中标后才能深化设计,同时供应商对深化后甲方确认的设计内容再次进行著作权申请的。招标前提供特制内容的著作权证明,是无法操作的。请招标采购中心,对此项要求作出解释。同时,说明这项对应的证明材料的评分规则是怎样的?
答复如下:
一、关于“投标方可提供相应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的要求,供应商可自由选择是否提供与展项所用技术相关的各类著作权证明材料,不具有强制性,评分规则中也没有对应的评分项。
二、关于“VR+旅游 展项要求多媒体资源含有蚌埠元素”的描述,意在说明展项最终需达到的演示效果。供应商在投标时提出响应方案即可,具体方案可在深化设计中完善。
安徽省蚌埠市科学技术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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