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就佛山市新城文化中心坊塔、科技馆与青少宫停车场、文化馆与博物馆及相关公共区域的导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LCCG2015038)作如下澄清答疑:
一、投标答疑:
1、问题:室外导视系统第O05号“记名导视牌”(招标文件第23页)。坊塔、酒店、影城部分,根据“参考 尺寸”列统计的数量应该为3套,但是在“数量”列显示为2个。
答:数量现修改为:3套(以本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问题:室外导视系统第O07号“导视效果图”(招标文件第25页)。根据“参考尺寸”列统计的数量应该 为19套,但是在“数量”列显示为60个。
答:序号第O07号的“导视效果图”数量是以该项“参考图样”中对应的文字模块的数量(个)作为报价的计算单位,该“导视效果图”中图样的文字数量合计为59个,因此数量现修改为:59个(以本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3、问题:室外导视系统第O07号“导视效果图”(招标文件第25页)。各种导视效果图的文字数量差别较大,制造成本也不同(比如“青少宫科技馆”有6个字,而“坊塔”只有2个字),应该分别报价,而不是统一价格。
答:序号第O07号的“导视效果图”数量是以该项“参考图样”中对应的文字模块的数量(个)作为报价的计算单位,因此不存在分别报价的情况。
二、澄清修改:
1、招标时间修改
原招标时间:
投标开始时间:2015年9月10日14时00分。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9月10日14时30分。
现修改为:
标开始时间:2015年9月 29 日 14 时 00 分。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9月 29 日 14 时 30 分。
2、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的其他修改内容:
2.1 第19页,编号“TF-I03”,“常规材料/工艺”列:
原内容:10厘米钢化玻璃,进口UV平板彩印(注:可嵌入地面或墙面)
现修改为:10mm钢化玻璃,进口UV平板彩印(注:可嵌入地面或墙面)
2.2第19页,编号“TF-I04”,“常规材料/工艺”列:
原内容:10厘米有机玻璃进口UV平板彩印,四角镜钉固定墙面安装。
现修改为:10mm有机玻璃进口UV平板彩印,四角镜钉固定墙面安装。
2.3第20页,编号“TF-I06”,“常规材料/工艺”列:
原内容:5厘米有机玻璃进口UV平板彩印。
现修改为:5mm有机玻璃进口UV平板彩印。
2.4第20页,编号“TF-I08”,“常规材料/工艺”列:
原内容:双层10厘米有机玻璃进口UV平板彩印。
现修改为:双层10mm有机玻璃进口UV平板彩印。
2.5第20页,编号“I09”,“常规材料/工艺”列:
原内容:双层10厘米有机玻璃进口UV平板彩印,热弯。
现修改为:双层10mm有机玻璃进口UV平板彩印,热弯。
2.6第20页,编号“TF-I12”,“常规材料/工艺”列:
原内容:10厘米有机玻璃丝印,烤白色漆,广告螺丝。
现修改为:10mm有机玻璃丝印,烤白色漆,广告螺丝。
2.7 第25页,编号“O07”,“参考尺寸(mm)”列:
原内容:“艺术馆:(700×800×4个字)×1套。”
现修改为:“艺术馆:(700×800×3个字)×1套。”
2.8 第27页,编号“P03”,“常规材料/工艺”列:
删除:“规格尺寸:3200mm×1800mm”。
注:以上修改内容均以本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3、对应上述修改,本项目最终的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一。
注: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二、价格部分”中的“2.2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亦做修改。
三、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澄清答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答疑文件为准。本澄清答疑文件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采购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