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6-19 16:25:03
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二)在2019年1月3日正式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二)关系到每个建筑企业、每个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案情简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发包方甲公司与委托方2015年就河北某民族宫展示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期等,还约定“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委托方本工程合同结算价款总额的95%,壹年质保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经维修完成,发包方一次性付清5%余款即质量保证金。”
2016年9月,委托方与发包方就该项目的结算出具了《结算汇总表》,并盖章确认,确定工程结算金额。截至2018年1月,发包方已支付95%工程款,尚欠质保金未付,而此时已过质保期1年之久。
在中展奇兵团队接受本案委托前,委托方曾多次与发包方相关人员通过微信聊天、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就该项目剩余未支付的质保金进行沟通,但发包方仍未支付。
案件过程
2019年2月份,中展奇兵受委托方委托,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现有的相关证据,向委托方出具《案件分析报告》,向委托方提示了本案的风险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2019年3月份,中展奇兵律所团队前往该项目现场收集证据,再次就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后,准备本案立案材料,于2019年4月份至当地基层法院立案,要求发包方甲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对起诉状中所主张的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发包方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涉案施工工程存在的问题委托方尚未维修完成,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展奇兵律所团队认为委托方曾多次与发包方对工程存在的问题积极沟通,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的规定,应对返还质保金的诉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发包方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委托方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保金,该案件顺利完结,解决了委托方拖欠2年之久的质保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