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段名称 | 二道街文化展馆装饰改造工程 | 标段编号 | GCXM-202604210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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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正文 |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二道街文化展馆装饰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上级部门 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 连云港苏海城市传媒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二道街文化展馆装饰改造工程(标段)进行公开招标,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连云港金程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标段名称:二道街文化展馆装饰改造工程; 2.1.2建设地点:赣榆区青口镇; 2.1.3工程规模:二道街文化展馆装饰改造工程,主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1.4最高投标限价:294553.4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将否决其投标; 2.1.5工期要求:30日历天; 2.1.6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竣工验收规范,等级为合格; 2.2招标范围:二道街文化展馆装饰改造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投标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在有效期内);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2025年11月至2026年4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含以下情形: 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 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即: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③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④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⑥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⑦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⑧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管函【2021】202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文执行: 对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文、连建发【2019】182号文规定,投标人本次投标所用资质在投标有效期内须为合格企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4)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苏建建管【2017】236号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劳动合同(有效期内)、2025年11月至2026年4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 (6)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7)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的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8)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9)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市政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执行省住建厅【2023】11号公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启用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标准,旧版电子证照同时废止,请本次参与投标的企业提供最新且有效版本。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 1.投标人应满足资格如下条件要求:(1)资质要求: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投标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在有效期内);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2025年11月至2026年4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含以下情形: 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 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即: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③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④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⑥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⑦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⑧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2)其他要求:(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管函【2021】202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文执行: 对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文、连建发【2019】182号文规定,投标人本次投标所用资质在投标有效期内须为合格企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4)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苏建建管【2017】236号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劳动合同(有效期内)、2025年11月至2026年4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 (6)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7)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的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8)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9)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市政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执行省住建厅【2023】11号公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启用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标准,旧版电子证照同时废止,请本次参与投标的企业提供最新且有效版本。 | ||
| 其他事项说明 | |||
|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 | 2026-04-21 17:10:33 | 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 | 2026-04-28 23:59:59 |
|---|---|---|---|
| 要求澄清截止时间 | 2026-05-05 23:59:59 | 提出异议截止时间 | 2026-05-05 23:59:59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6-05-07 10:00:00 | 开标时间 | 2026-05-07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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