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磋商文件遵守评分办法遵守法律”的询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供应商技术、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力量,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
2、关于招标方式的询问。
答:(1)本项目预算为92.865万元,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第九条“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含合理分包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2)本项目采购标的主要为全息投影机等产品,规格与技术要求复杂且专业性强,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综上,采购人要求本项目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3、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所投产品技术关键性指标”和“所投产品技术非关键性指标”要求?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非关键性指标按照优劣进行综合打分,不具有限制性。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4、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供应商资信”要求?
答: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法证书,且证书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颁发的,且证书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产品售后服务承诺”要求?
答:该条款作为评审要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售后服务和维保体系”要求?
答: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细化和量化,且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关于“产品彩页”的要求?
答:要求提供彩页是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依据,经采购人核实,满足要求的产品不少于三家,不具限制性,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关于“具有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的要求?
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授权(CAL)已于2019年取消。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磋商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3/******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922,******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5月29日“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北校区全息互动教学系统”项目(项目编号:2019HFCJ4764)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对“磋商文件遵守评分办法遵守法律”的询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供应商技术、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力量,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
2、关于招标方式的询问。
答:(1)本项目预算为92.865万元,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第九条“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含合理分包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2)本项目采购标的主要为全息投影机等产品,规格与技术要求复杂且专业性强,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综上,采购人要求本项目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3、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所投产品技术关键性指标”和“所投产品技术非关键性指标”要求?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非关键性指标按照优劣进行综合打分,不具有限制性。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4、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供应商资信”要求?
答: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法证书,且证书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颁发的,且证书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产品售后服务承诺”要求?
答:该条款作为评审要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售后服务和维保体系”要求?
答: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细化和量化,且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关于“产品彩页”的要求?
答:要求提供彩页是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依据,经采购人核实,满足要求的产品不少于三家,不具限制性,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请问是否修改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关于“具有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的要求?
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授权(CAL)已于2019年取消。按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磋商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3/******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922,******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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