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
乙方: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根据招标编号为[******0]XY[DY]******01的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福建新闻联播》南平市形象宣传片播放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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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2 | 电视服务 | 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福建新闻联播》南平市形象宣传片播放服务 | 1 | 批 | 国内 | ******0 | ******0 | 《福建新闻联播》 | 10秒 | 无 | ||||
合计: | ******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元整(¥******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按合同要求;
4.3交付条件:按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在《福建新闻联播》插播南平市宣传片(10秒),共播出196次。宣传片由甲方提供,版权归甲方所有。宣传片必须符合电视播出的技术要求。宣传片围绕武夷品牌、水美南平、生态银行等主体,围绕南平七大绿色产业,可由甲方在指定日期进行更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相关行业要求及合同条款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播出规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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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的; (2)未能及时提供符合乙方播出要求的宣传片;。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宣传片素材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制作,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专题宣传片审定后、节目播出前支付播出费,否则不予排播。 14.2.宣传片内容由甲方组织审定,确认审定后宣传片不予修改,在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宣传片整体主题内容更换1至2次。 14.3.乙方有权审查播出内容及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修改。修改后送甲方确认后播出。 14.4.乙方按照合同的时间安排播出,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时,节目播出可作调整。在履行期限内,若乙方播出总次数未能达到合同标的,则乙方合同履行期顺延,甲方不另付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其他:本合同签订后,为配合形象宣传片播出放大宣传效应,乙方将以专题片、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在《新闻启示录》、《福建新闻联播》、《福建卫视新闻》等自有栏目中加大南平相关宣传报道。甲方负责提供基本的采访素材,配合采访所需协助协调等工作。
甲方: | 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 | 乙方: |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
住所: | 南平市人民路196号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 |
单位负责人: | 张培栋 | 单位负责人: | 曾祥辉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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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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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9 |
联系方法: | ************8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7328 |
签订地点: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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