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会议室终端大屏幕综合显示系统采购项目 | 1 | 详见磋商文件 | 15.******0 |
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一、小、微企业相关政策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参加此次磋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则该产品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时,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①《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格式后附);②《从业人员声明函》原件(格式后附);③供应商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并加盖公章;小微企业证明材料:(1)供应商是制造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加盖公章、《从业人员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附件);(2)供应商是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的,需提供代理商或经销商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并加盖公章、《从业人员声明函》原件、《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同时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从业人员声明函》原件、《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附件)。注:以上证明材料在开标现场,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代理公司并同时提供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公章,缺一不可,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2、若同一合同包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台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4、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5、监狱企业价格给予6%的扣除;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给予6%的扣除;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关政策执行财库【2017】14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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