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务院公布的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古都开封文化遗存颇多,亟待立法保护。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在召开,《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审查批准。26日上午,会议分组审议了该条例。
明确追缴文物的去向
走私文物,被海关查获;盗取古墓,被公安机关追缴;贪污受贿古董,被监察委没收……这些部门各司其职,保护了文物,肃清了风气,大快人心。不过问题来了,这些部门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都去哪里了?
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及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均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监察委员会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为了全面加强文物保护,条例对此作出明确。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自没收、扣押、追缴之日起五日内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结案后三十日内,应当将依法没收的文物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文物,应当无偿返还。
鼓励个人合法收藏,兴办“民办博物馆”
不到民间,不知收藏之广。作为文化底蕴深厚的开封,民间也有不少热爱收藏的“玩家”。对于国家鼓励兴办民办博物馆,条例也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合法收藏的文物设立博物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市文物、财政等行政部门,对开展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较好的博物馆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
此外,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周边有其他建筑物影响了文物安全和风貌,又该如何处理?谁来拆,谁来补偿?对此,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解决,但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