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价须知
1、被询价的供应商必须是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询价函“三、商务要求”。
2、对本项目感兴趣的供应商,请在2018年 6 月 12 日 15 时00分前,向我方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
3、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表示认可我方提出的上述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将被记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在今后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参与我方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
4、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该供应商的报价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二、货物采购数量、参数要求:详见附件
三、商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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