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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院史展厅多媒体及艺术装置道具制作竞争性磋商

编辑:Angelia 文章来源:数字展示在线 发布日期:2017-9-13 7:45:57

上海公申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院史展厅多媒体及艺术装置道具制作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院史展厅多媒体及艺术装置道具制作

项目编号:GS-2017-029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骏

项目联系电话:021-6237320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采购单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26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老师,021-5122480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公申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杨骏,021-62373200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恒丰路218号181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院史展厅多媒体及艺术装置道具制作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内任一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证明);3.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行贿犯罪结果告知函证明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否则须重新开具证明),告知函中应包含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4.单位未被“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不诚信单位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负面清单;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化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3.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7年09月20日 14: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7年09月11日 15:00 至 2017年09月15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上海市恒丰路218号1812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报名审核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09月20日 14:00 至 2017年09月20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恒丰路218号1812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09月20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市恒丰路218号1812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供应商在报名时需携带下列资料(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近一年内任一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证明;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行贿犯罪结果告知函证明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否则须重新开具证明),告知函中应包含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
“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企业信用查询结果截图。
注:响应方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响应方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响应方承担。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骏

项目联系电话:021-62373200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化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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