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P2.5室内三合一LED彩色显示屏及会议室LCD拼接屏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海娟
项目联系电话:15909512403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4月24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04月28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P2.5室内三合一LED彩色显示屏及会议室LCD拼接屏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更正事项、内容:
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P2.5室内三合一LED
彩色显示屏及会议室LCD拼接屏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招标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赵启勤 联系电话:17795086599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海娟 联系电话:15909512403
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20.6评标细则
2 |
商务标响 |
15 |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的得2 分; |
安防设备所投标产品应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对显示单元等关键应用设备提供节能产品证书。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得7 分;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得0 分; | |||
安防设备所投标产品制造商诚实守信,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投标产品为国家驰名商标并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得6 分,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得0 分; |
现变更为:
2 |
商务标响 |
15 |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企业综合实力、资信、质量认证等因素)的得10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1分,投标人一般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两项加分至标准分时为止;投标人一般商务条款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减0.5分,减完为止。 |
其他内容不变。(注:请各投标人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公告栏。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8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单位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赵启勤 17795086599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银川市长城东路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王海娟 1590951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