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长宁公安分局所需一批投影机等设备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完整如下: (1)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及投标产品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 (3)投标人应当为产品的制造厂商或其唯一授权的经销代理商; (4)投标人应在本市有固定服务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 (5)投标人主要产品(投影机)近3年应具有类似本项目的业绩。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长宁公安分局所需一批投影机等设备公开招标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6-20170224-0678(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C20170015)
3、预算编号:06-16-z96623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拟选择1家中标供应商; (2)采购内容:投影机1(5000流明)7台、投影机2(6000流明)3台、投影机3(5000流明)2台、打印机2台、摄像机1台。 (3)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产品保修等售后服务。
5、交付地址:按招标文件要求
6、交付日期:按招标文件要求
7、采购预算金额:400000(国库资金:0;自筹资金:400000)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7-02-28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03-07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或统一社会信用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3)被授权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4)本单位近三年类似成功项目业绩清单(投影机产品业绩,包括项目概况、合同金额、业主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限A4幅面1页以内,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5)在上海地区有固定服务团队的相关说明资料(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6)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保资金的证明资料(近期,原件扫描件) (7)投标单位最新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屏图,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7-03-27 14: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7-03-27 14: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天山路600弄思创大厦4号6楼
2、开标地点:天山路600弄思创大厦4号6楼。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招标人确认参加开标会议资格; (2)开标时,投标人应当进行投标文件数据解密及其他相关操作,投标人应携带其有效数字证书(CA证书U盘)和可以在开标地点无线上网的计算机设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1)代理机构审核时间:2017年2月28日(周二)至2017年3月7日(周二),逾期不再办理(投标人上传资料后,经审核通过后方能浏览招标文件,完成报名手续); (2)供应商提问时间:2017年3月8日(周三)11时之前; (3)代理机构答疑澄清时间:2017年3月10日(周五)17时之前;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结合电子采购平台的设置要求,本项目招标方将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发布中标公告环节查询相应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或失去中标资格; (5)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政策规定; (6)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精神,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7)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本部) 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威宁路201号 地址: 天山路600弄思创大厦4号6楼
邮编: 200336 邮编: 200051
联系人: 王老师 联系人: 王老师
电话: 62906290 电话: 62733395
传真: 23039320 传真: 6273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