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公安局科技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指挥中心大屏投影机灯泡采购进行询价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指挥中心大屏投影机灯泡采购
项目编号:SQ1653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凯
项目联系电话:22021913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科技处
采购人地址:福州路18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黄凯2202191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肖蜀隽55231986-8023
代理机构地址: 淞沪路98号(平盛大厦)1001室
一、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指挥中心大屏投影机灯泡采购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以及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经验。2、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办理信息登记(详见www.zfcg.sh.gov.cn)。3、投标单位须提供制造商对于本项目的授权。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和审查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
报名时间:2016年06月15日 09:00 至 2016年06月17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上海市淞沪路98号平盛大厦1001室
审查时间(审查资质的时间):2016年06月22日 09:30
审查地点(审查资质的地点):上海市淞沪路98号平盛大厦1001室
四、开标时间:2016年06月22日 09:30
五、询价方式和询价时间及地点等:
获取询价文件的时间:2016年06月15日 09:00 至 2016年06月17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询价文件地点:
上海市淞沪路98号平盛大厦1001室
获取询价文件方式:
委派授权代表到下述招标代理单位报名并购买文件
获取询价文件文件售价:
500.0
六、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06月22日 09:30 至 2016年06月22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上海市淞沪路98号平盛大厦1001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公安局科技处委托,为指挥中心大屏投影机灯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询价,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响应。
项目编号:SQ16531
项目名称:指挥中心大屏投影机灯泡采购。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以及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经验。
2、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办理信息登记(详见www.zfcg.sh.gov.cn)。
3、投标单位须提供制造商对于本项目的授权。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化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在报名时需携带下列资料(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名及购买询价文件时间、地点:
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委派授权代表到下述招标代理单位报名并购买文件。
购买地点:上海市淞沪路98号平盛大厦1001室。询价文件售价为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递交报价文件截止/询价的时间:2016年6月22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递交报价文件/询价地址: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平盛大厦1001室。
委托单位:上海市公安局科技处
招标代理单位: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平盛大厦1001室
联系人:陈晓栋、肖蜀隽
电 话:(021)55231987*8023
传 真:(021)65503025
如果供应商对本采购项目涉及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技术规格中存有疑问的,可以分别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直接向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询问或质疑。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化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