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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展示馆数字沙盘展厅设计及施工一体化工程展览服务采购(GLZFCG2016F0012)答复函

编辑:婉玗 文章来源:数字展示在线 发布日期:2016-6-7 7:58:04

项目名称:桂林市城市规划展示馆数字沙盘展厅设计及施工一体化工程展览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GLZFCG2016F0012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巧云

项目联系电话: 0773-2860696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6月03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6月03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桂林市城市规划展示馆数字沙盘展厅设计及施工一体化工程展览服务采购

原公告地址:-

 

三、更正事项、内容:


关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展示馆数字沙盘展厅设计及施工一体化工程展览服务采购(GLZFCG2016F0012)项目要求澄清的函,我公司现答复如下:

问题1: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第3点-现场演示分:

从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中可见,本项目数字沙盘需要实现三维数字城市的实时漫游及互动,因此评分项中设置了现场演示环节并设置了相应分数,以考察供应商对于响应采购人对于数字沙盘平台需求的能力。对此,我公司十分赞同。

但是,如何确保供应商现场演示所用的平台,就是用于该数字沙盘项目实施的平台呢?如何避免供应商弄虚作假,现场演示所用的软件平台与其项目实施时所用的数字沙盘软件平台不一致呢?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联合体报名,联合体其中一方如果是地理信息领域的公司,则其可能具备满足磋商文件现场演示环节需求的软件平台,但该软件未必能用于数字沙盘系统建设(多数地理信息平台供应商不具备大型数字展示项目尤其是数字沙盘项目的经验和能力),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一方面对于其他真正有实力和经验的供应商来说极不公平,另一方面,该供应商对于本数字沙盘项目的实施经验和能力就无法保证,最终损害采购人利益!

因此,我公司认为在该评分项中,应加以限制说明,要求供应商提供现场演示环节所用软件平台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该证书的著作权所有人应与其磋商文件提供的数字沙盘软件著作权同属一个所有人(或属于同一个公司),否则视为该供应商弄虚作假,应做废标处理!

答复:成交后,供应商实际交与采购人的产品与响应文件承诺不一致,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

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会对供应商提供现场演示所用软件平台是否与响应文件中承诺一致进行评审。如果磋商小组经审查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前后矛盾或者其弄虚作假,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2:磋商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4点—综合实力分:

(3)磋商供应商提供数字沙盘软件国家级软件著作权证书,且证书著作权人与磋商供应商一致的得4分(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评标时提供证书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满分4分)

同上一项所述,我公司认为,为避免供应商弄虚作假,供应商为此评分项所提供的数字沙盘软件著作权证书需满足上述要求外,同时必须与其现场演示所用软件著作权所有人一致,否则视为该供应商弄虚作假,应做废标处理。

答复:如果磋商小组经审查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前后矛盾或者其弄虚作假,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3:磋商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4点—综合实力分:

(5)业绩分:

磋商供应商近6年(2010年1月1日以来)承建并独立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规划展馆数字沙盘项目,数字沙盘部分合同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每个项目得1分;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每个项目得1.5分;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得2分。(满分4分)

磋商供应商近6年(2010年1月1日以来)承建并独立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规划展馆数字沙盘信息屏和空间屏采用LED方式展示的,每一个项目加2分(满分6分);

磋商供应商近6年(2010年1月1日以来)承建并独立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规划展馆数字沙盘(信息屏和空间屏面积采用LED方式展示)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得3分(满分3分)

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第4.3.2.数字沙盘软件平台功能要求”

本项目数字沙盘系统“应以3D-GIS平台为基础,具备海量三维数据、矢量数据、地形高程数据的加载和调度能力”、“系统互动类型主要为主题互动与三维漫游,并具有搜索、定位、查询、主要建筑属性显示等功能。”、“三维展示子系统必须三维实时互动”

而通过磋商文件的“业绩分”评分项,仅考察了供应商是否具备数字沙盘案例,但并不能考察供应商业绩是否符合或满足上述能力。因此,我公司认为:磋商文件应设置合理的评判标准,以判定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案例是否满足上述能力—例如,该业绩分必须同时包含三维数字城市建模,作为评判的必要条件。

如果供应商以单纯三维动画形式(无法满足上述能力要求)的数字沙盘业绩获得分数,则对于其他可提供真正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业绩案例的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

答复:磋商文件中已对三维数字城市建模进行加分:磋商供应商近6年(2010年1月1日以来)承建并独立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规划展馆数字城市业务类型三维建模,建设范围在100-200平方公里的,每个项目加1分;建设范围在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每个项目加2分(满分4分)。

 

问题4:磋商文件并未明确数字沙盘系统软硬件清单

会造成以下问题:

(1)对于LED屏幕的大小、参数规格等信息,建模面积等关键参数无量化指标,供应商的方案千差万别,从而造成磋商价格也会相去甚远,而且这只会影响供应商的价格评分,而不会影响其他项目评分。

(2)供应商的方案和报价体系没有统一标准,供应商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方案设计和报价,首先,各方案之间没有一个评判标准;其次,如果供应商为了争夺项目,(在满足招标文件需求前提下)以低标准的方案和软硬件进行报价:例如,就LED这一项来说,不同标准、不同面积、不同品牌的方案之间造价相差几百万,那么两者在价格分上凭空拉开了5-10分,更别提还有其他的硬件价格差异,价格分会拉开更多。用高标准方案的供应商反而获得比较低的分数,显然是不合理的。

(3)如果磋商文件不提供系统软硬件清单标准,各供应商之间不在同一标准下进行报价,实际上是在促使供应商以低标准、低价格进行竞标,一旦其中标,最终损害的还是采购方的利益。

因此,我公司建议在磋商文件内提供数字沙盘系统软硬件清单,明确各软硬件的参数、规格、数量,使得各供应商之间在相同的标准下公平竞争,同时也保证了采购方的利益。

答复:本项目更改通知二已明确数字沙盘LED屏幕面积不低于528平方米,其余按原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为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供应商应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设计能力,合理配置软硬件,以实力取胜。

 

问题5:关于磋商报价

磋商文件中对于磋商过程中具体是有几轮报价并无明确说明:

(1)从磋商文件中,“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6点来看,磋商供应商的二次报价是在确定为成交人之后,完善修改方案之后提交;

(2)而从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四点“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第21.7“最后报价”中的描述来看,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确定成交前)是需要提供“最后报价”的,而且如果“最后报价”有变动,需“按照磋商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有关规定、要求做最后报价,并重新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相关计价表”

(3)以上两处存在矛盾之处,还请招标代理能对磋商报价的方式、次数、修改要求等给予明确解答为盼。

答复: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1.3款第3项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的磋商顺序分别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评审过程中,磋商的次数,磋商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提交最后报价前,可以多次进行磋商,机会平等。

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1.7款所说的最后报价,是指在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的设计、施工方案经与磋商小组磋商后的最后报价。

由于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具有不确定性,磋商结束后,成交人必须根据采购人的实际情况,对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修正。因此,磋商文件第33条规定“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本次采购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将视为第一次报价。磋商供应商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向采购人提交施工图纸予以确认,并提供经修正的第二次报价(包括经修正的工程量清单)”。两者并无矛盾。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特定或不特定的要求,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桂林市城市规划展示馆数字沙盘展厅设计及施工一体化工程展览服务采购(GLZFCG2016F0012)”是按采购人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制作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程序合法。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桂林市规划局

采购人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王颖 0773-2850440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桂林国家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四号小区湘商大厦四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刘巧云 0773-286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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