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普陀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普陀区文化馆展厅策展及展览执行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服务团队; (3)响应方具有良好的信誉,提供的资格、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均真实有效,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4)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本次采购需要网上响应,应谈单位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类似项目服务经验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 供应商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普陀区文化馆展厅策展及展览执行服务(第二次)
2、招标编号:SHXM-08-20160418-1132(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08-16-11606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2016年将在一楼新展览厅每月举办一次新的展览,一楼展览面积:800平米,全年12场,二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展览面积: 100平方米),全年6场(每场展会每周不少于6天,每周一休息)
5、交付地址:兰溪路138号
6、交付日期:本项目服务期限一年
7、采购预算金额:1000000(国库资金:1000000;自筹资金:0;)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落实中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三、谈判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6-04-19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04-22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 (6)供应商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原件的扫描件。 ※如投标供应商已完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则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如有漏缺,集采机构有权拒绝其报名。 ★只有在上述时段(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2日)网上报名成功的供应商方可获得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逾期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报名资格的最终认定由评标小组确定。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谈判文件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
凡愿参加谈判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谈判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加谈判活动。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
1、谈判响应截止时间:2016-04-27 09:3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谈判时间:2016-04-27 09:45
五、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谈判地点
1、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楼418室
2、谈判地点: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楼418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谈判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谈判。
3、谈判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届时请应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响应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采购人确认谈判响应资格。 应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须持网上响应回执 、谈判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并能成功使用CA证书的笔记本电脑参加谈判。迟到或未携带CA证书导致无法现场签到、解密的应谈单位将拒绝其参加谈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1)踏勘现场:(自行踏勘) (2)澄清答疑:澄清答疑: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2016年4月25日上午10:00时前通过书面传真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代理机构将统一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纪要。 (3)集采机构将组织谈判会议,谈判顺序将按照应谈单位签到的先后顺序确定,先到后谈,后到先谈。应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须持开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3G/3G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一并出席谈判会议,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4)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通知”(工行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及划分标准”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小微 企业声明函》。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馆 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兰溪路138号 地址: 大渡河路1718号A楼411室
邮编: 200333 邮编: 200333
联系人: 沈崎 联系人: 周老师
电话: 021-62970842 电话: 021-52564588*8485
传真: 021-62970842 传真: 021-52564588*6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