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开幕当晚,夜幕下的杭州西湖,28只“小天鹅”在湖面上翩翩起舞,全息影像和真人表演融为一体,美轮美奂的场景让人沉醉其中。这一奇幻场景是《最忆是杭州》文艺晚会上最大的亮点。
近年来,在演艺界和影视界,全息影像技术日益流行。2013年,歌星周杰伦与虚拟邓丽君“同台演唱”,让一代歌后“重现”舞台;2015年央视春晚舞台上,李宇春上演“分身术”,4个“李宇春”同台演唱,效果震撼;2015年上映的美国大片《速度与激情7》中,制作方借助全息技术在银幕里再现已故影星保罗·沃克,成为电影最大卖点。
全息影像技术展示出无穷魅力的同时,这一新兴技术引发的版权纠纷也开始浮出水面,如近日北京华彩光影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时光梦幻科技公司版权侵权。
全息技术引发的版权话题及隐藏的版权隐患,也引发业界高度关注。近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协会、上海版权协会、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等共同举办了一场“全息影像表演带来的版权挑战”沙龙,深入分析全息影像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全息技术表演是否构成作品?
何为全息影像技术?来自上海塞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朱晟杰介绍,全息成像是利用光的干涉和衍射原理,将物体发射的特定光波以干涉条纹的形式记录下来,然后再用衍射的方法使其再现,形成与原物体逼真的立体像。根据投影技术的不同,一般分为单面全息投影以及180°、270°、360°全息投影。朱晟杰还介绍,第三代全息技术“全息虚实剧场立体秀”,能将真人演出、全息立体投影、舞台灯光、环绕立体声系统、影视屏幕等无缝拼接。如“炫空间鸟叔演唱会”在包围式剧场中进行舞台灯光全息整体演绎,人物逼真写实,实现了观众与明星的实时互动沉浸式体验,视听效果颇佳。
那么,全息技术表演是否构成作品?如果能构成作品,应属于何种作品?沙龙上,有专家认为,全息表演是创作团队花费了大量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当然属于作品。也有专家提出,要解决全息影像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要从全息技术的本质进行讨论。全息技术究竟是一种颠覆性的技术,还是和电影摄制技术类似,是一种成像技术?如果全息技术和电影拍摄类似,仅仅是一种新的成像技术,那么可以归为影视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对此,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钢律师认为,全息影像实质上是将已经形成的类电影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通过全息的方式投放在全息屏幕或空气上,只是播放载体不同,本质上并未产生全新的作品,故现有的著作权法完全能够涵盖,不必将这个问题过分复杂化。上海市版权局版权产业促进处处长武幼章认为,全息影像作品拥有载体,即数码文件,每运行一次都会呈现画像,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方式呈现,可复制,属于作品,应归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制作方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中要求作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全息影像是光的投影,无法固定下来,这是否会影响全息影像构成作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认为,全息技术本质上在于对光线的现场控制,因此在作品构成上具有类似“沙画表演”的某些特征,即作品的产生和消失都是“转瞬即逝”,作品的画面只存在于特定时间,而载体则通常是折射或者衍射装置所投射的全息膜或空气层。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存在时间并无限制,即使5分钟后会融化的冰雕也可以构成作品;对载体一般也没有限制,只有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才有法定的载体要求。因此,只要全息技术所表现出来的画面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则当然可以构成作品。
在作品类型上,袁博认为,全息影像类似于电脑游戏画面,可以被归纳为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今,越来越多的科幻电影或者动画电影,包括很多网络游戏的动画场面,都是依靠计算机进行绘制编辑,并不涉及摄像机的拍摄。
在现实中,现有的全息影像往往是重现明星表演,这样更具有商业价值。在全息影像重现现有的人,并让虚拟的人表演的情况下,全息表演是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表演呢?有专家认为,全息表演不是表演,因为表演的主体只能是人。
全息影像节目需获哪些许可?
据介绍,在周杰伦与邓丽君“隔空对唱”演唱会中,美国数字王国公司并未获得邓氏兄弟授权,而是从邓丽君生前留下的海量影像资料中提取有价值的素材,对虚拟邓丽君进行建模。虚拟邓丽君形象非常成功,得到邓氏兄弟的认同。同样,在2014年迈克尔·杰克逊复活演出上,也是借助全息技术让虚拟迈克尔·杰克逊在台上唱歌、跳舞,其中有部分舞步是迈克尔·杰克逊生前不曾跳过。那么,制作全息影像节目需要获得哪些许可?
袁博认为,全息影像一般表现为制作某个明星形象,并且再现明星表演某个作品的场面,这需要取得所涉及的作品的使用许可。若全息影像技术所制作的影像虽然是某个明星,但是所表演的作品并非该明星实际表演过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是影像制作者自己创作的作品,就不需要得到该明星表演权或者表演者权的许可。他解释,因为表演权产生于作者本身创作的作品,因而享有的表演或者许可他人表演的权利;对于表演者权,产生于表演者实际表演过的作品的邻接权利。因此,对于并非该明星实际表演过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不需要向该明星取得表演权或者表演者权的许可。他同时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全息影像可以任意使用该明星的形象,因为如果未经许可,可能会涉嫌侵犯该明星的肖像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已经去世的明星,在维权上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如果有人未经邓丽君继承人的许可,利用邓丽君肖像制作全息歌舞影像,并用于商业活动牟利,邓丽君的继承人在维权上会陷入困境。因为根据民法理论,邓丽君的肖像权是无法由后人继承的,而邓丽君的名誉权虽然可以延伸到死后,但是就再现其表演影像而言,一般情况下难以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侵犯。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起诉,也会在竞争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全息影像的制作通常要将艺人的声音、舞蹈片段进行采集,将每个音节、每个动作碎片化,形成资源库,再通过技术手段重新组合,形成新的片段。武幼章分析,若抓取其他的录像,形成自己的视频,要经原作品授权。若只是分析其他录像,抓取口型、表情等,再经过数字加工,形成作品,则不需原作品授权。如果虚拟在世明星演唱他人的歌,误导观众,被模仿明星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起诉。但若有旁白标注“此人不是XX明星”,就不会构成侵权。
视觉革命将挑战现有版权制度?
全息影像技术是一场视觉革命,催生了大量与影像呈现相关的创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马远超认为,全息技术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目前主要是利用现有素材,将影像、音效、人物形象等转变为全息影像,类似于扫描现有作品,上传至网络;而未来,全息影像很有可能脱离现有素材,形象、音效等进行全新制作。这两个阶段带来的法律问题将完全不同。
马远超指出,全息影像技术的实现手段可类比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实现手段。软件由程序员写的源代码和展现给用户的目标代码组成,全息影像后台硬件也存储了类似计算机软件代码,通过播放设备投影出来,在观众面前呈现影像,类似目标代码或执行程序。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属于同一作品。与此相类似,全息影像技术作品存储的代码和投放出来的影像是否属于同一作品,是整体保护还是分开保护,都需要思考。未来,如果全息影像的展示、实现方式完全脱离现有素材,与现有的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修改、演绎等权能存在本质区别,这会给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其他与会专家也表示,全息影像技术带来的革命性挑战,还未全面呈现出来。未来,全息技术将向小型化、民用化、个人化发展,人人制作全息影像作品将成为可能,这也可能会带来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在内的一系列版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