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东莞市工人文化宫电影院数字放映机
项目编号:东采公〔2015〕1320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769-2316445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东莞市总工会
地址:东莞市莞城向阳路
联系方式: 叶先生0769-2224805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小姐0769-23164455
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东莞市工人文化宫电影院数字放映机
招 标 公 告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东莞市总工会(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以下东莞市工人文化宫电影院数字放映机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详情请参见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时间为:2016年01月05日至2015年01月11日(共5个工作日),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 采购编号:东采公〔2015〕1320号
- 项目名称:东莞市工人文化宫电影院数字放映机
- 采购货物名称及数量:
包号 |
货 物 名 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A |
电影院数字放映机 |
2 |
台 |
产品技术参数、交货时间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以包号为单位投标,任何只对某包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 项目预算:820,000.00元/台。
-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 投标人必须是所投电影院数字放映机的制造商、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必须获得所投电影院数字放映机制造商出具的合法代理或授权证明;
- 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供应保障能力;
D、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E、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它条件详见投标须知总则中第五点要求。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6年01月05日至2016年01月11日,每日上午08:30至12:00 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以下同),每份售价人民币150元整(售后不退)。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6)提供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整合成一个PDF文档格式)。曾在本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投电影院数字放映机的制造商、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必须获得所投电影院数字放映机制造商出具的合法代理或授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自带U盘拷贝招标文件电子文档)。
8. 发售标书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联 系 人:黎小姐 联系电话:0769-23164455
9. 投标时间:2016年01月26日下午14:00至14:30
10.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6年01月26日下午14:30
11. 投标及开标地点: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座3楼B区第三开标室。
12. 本采购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会,统一在网上集中答疑,如有任何疑问以书面形式(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将询问函原件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若该项目因不足三家而导致重新采购,未予书面通知的单位将被取消重新参加该项目投标的资格。
13.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须知第20点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
14.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费用。
15. 本次采购项目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东莞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有关此次采购事宜,也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0769-23164455 黎小姐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邮政编码:523109
传 真:0769-23166677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2、投标人必须是所投电影院数字放映机的制造商、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必须获得所投电影院数字放映机制造商出具的合法代理或授权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供应保障能力;4、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1月05日 08:30 至 2016年01月1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1月26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1月26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座3楼B区第三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